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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辦理導遊人員精進訓練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辦理導遊人員精進訓練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四、隨團實習訓練辦理原則如下:

(一)旅行業派遣隨團實習並服務旅客之合格導遊,不得為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ㄧ:

 1.首次領取導遊執業證未滿三年。

 2.重行參加導遊人員職前訓練結業,領取或換取導遊執業證未滿三年。

(二)每團至多派遣乙名隨團實習導遊。

(三)每名導遊參與本要點隨團實習至多三次。

 

八、申請室內研習及戶外導覽補助者,應於辦理訓練三十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書及訓練計畫,計畫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舉辦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協辦單位。

(五)參加訓練對象及人數。

(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授課方式及擬聘講師資料。

(七)工作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預期成果。

(九)預算經費明細(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十)申請補助事項及金額。

    申請隨團實習訓練補助者,應於辦理訓練十四天前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隨團實習導遊非旅行業現職人員之切結書。

(三)申請經費總表。

(四)各團細項表(含行程、每日實習重點、參加訓練對象等)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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