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居民來台觀光團體配額自100年1月1日起,由平均每日3,000人次調整為4,000人次。
二、內政部函知各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及本局,其業已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並自100年1月1日起生效。相關規定如下:
(一)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修正為5,840人。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每家旅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得逾200人,但當日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上開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核給數額,不受200人之限制。另大陸地區人民以搭乘郵輪方式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如不在岸上住宿者,則不受接待數額之限制。
(三)如當日核發後尚有賸餘,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另放假日不受理申請。
三、相關訊息請參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資訊網移民署公告項下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94532&ctNode=29711&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