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辦理導遊人員精進訓練實施要點
交通部觀光局96年5月21日觀業字第09630013541號令發布,並自96年5月30日生效實施。
交通部觀光局99年2月23日觀業字第09900022281號令修正發布。
交通部觀光局100年3月14日觀業字第10000058381號令修正發布。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改善當前接待外國旅客品質,提升導遊接待服務能力及儲備接待人才,以供應市場需求,進而輔導旅行社及導遊人員建立品質及服務觀念,達到建設台灣成為優質旅遊環境及吸引外國旅客來台觀光的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對所屬現職導遊人員實施訓練之綜合、甲種旅行業。
(二)對現職導遊人員實施訓練之旅行業或導遊相關社團。
三、訓練對象、訓練課程及訓練方式如下:
(一)訓練對象: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之現職導遊人員。
(二)訓練課程:以提升現職導遊人員進階專業知識、解說技巧等執業技能為主,並實施國際禮儀及服務態度等訓練。
(三)訓練方式:以室內研習或戶外導覽或隨團實習等訓練方式為原則。
前項所稱隨團實習係指旅行業者增加派遣導遊人員隨團訓練。
四、隨團實習訓練辦理原則如下:
(一)旅行業派遣隨團實習並服務旅客之合格導遊,不得為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ㄧ:
1.首次領取導遊執業證未滿三年。
2.重行參加導遊人員職前訓練結業,領取或換取導遊執業證未滿三年。
(二)每團至多派遣乙名隨團實習導遊。
(三)每名導遊參與本要點隨團實習至多三次。
五、室內研習及戶外導覽開班基準如下:
(一)開班人數:每班以三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為原則,最多不得逾四十人。
(二)訓練時間:每一訓練單元以五十小時為原則。
(三)師資:由訓練單位自行遴聘具備下列資格人員講授課程:
1.曾任擬講授課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經驗之專業人員。
2.曾任專任導遊人員五年以上或特約導遊人員八年以上者。
六、室內研習及戶外導覽補助金額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金額以每班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經費項目:
1.講師之鐘點費、住宿費、交通費、講義編撰、訓練教材、訓練場地、幻燈片使用費(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等費用。
2.其他:
(1)雜支:講師餐費、行政人員工作費、保險費、茶水、講義及文件印刷費、文件寄送郵資等費用。
(2)戶外實務導覽課程之遊覽車車資(含司機小費、過路費、停車費)、餐飲、門票等費用。
七、辦理隨團實習訓練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辦理隨團實習訓練並派遣合格導遊隨團實習者,每團每日補助團費新臺幣二千元及隨團實習導遊差旅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旅行業者不得向隨團實習導遊索取任何費用。
八、申請室內研習及戶外導覽補助者,應於辦理訓練三十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書及訓練計畫,計畫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舉辦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協辦單位。
(五)參加訓練對象及人數。
(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授課方式及擬聘講師資料。
(七)工作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預期成果。
(九)預算經費明細(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十)申請補助事項及金額。
申請隨團實習訓練補助者,應於辦理訓練十四天前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隨團實習導遊非旅行業現職人員之切結書。
(三)申請經費總表。
(四)各團細項表(含行程、每日實習重點、參加訓練對象等)。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局審查申請案件應依據第二點至第八點規定,審查申請案件所附訓練計畫之妥適性及其經費合理性。
十、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應建立學員意見調查表及結訓檢討報告書,做為本局日後改進之參考依據,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員意見調查表:對於訓練方式、課程內容、訓練時數、講師之學、經歷及授課方式、訓練場所等滿意度及建議事項。
(二)結訓檢討報告書:訓練名稱、日期、方式、課程內容、訓練時數、訓練成果報告、講師及學員之意見回應說明,及總結檢討建議事項。另有派遣導遊隨團實習者,應提供實習心得日誌。
為督導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情形,本局得不定時派員考核。如經查得對於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不予補助。
十一、受補助對象應於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十二月舉辦之訓練必須於十二月二十日前核銷)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核銷、撥款:
(一)領據。
(二)訓練成果(應包含結訓檢討報告書、學員簽到表、上課照片)。
(三)收支清單(支出原始憑證正本,請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補助機關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結報表。
(五)另有派遣導遊隨團實習之旅行業者,應提供匯款至實習導遊金融帳戶之匯款證明或領據。
本局就補助事項所需經費全額補助或就指定項目所需經費全額補助者,前項第三款收支清單應連同原始憑證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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